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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章 领事裁判权之争

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其它的有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制的《俄国政|府监理满洲之原则》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当中,都有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条款。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

    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为实现上述“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又建立了会审公廨制度。而且,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

    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成立会审公廨的目的是要作为裁判所审核工部局的活动。工部局拥有实权,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行事,它由五名英国人、两名美国人和两名日本人组成。工部局没有中国代表,尽管在1925年中国人占租界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七之多。

    公共租界的这些管理规定是在1854年的“土地章程”中正式形成的,在1869年和1898年经过重大修改,它们成立了工部局和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由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巴西、丹麦,意大利、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西班牙等国的外交代表组成。

    德国和俄国的代表也曾参加过会审公廨,但是由于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德俄两国侨民丧失了治外法权,因此两国的外交代表不再参加会审公廨的工作。

    正史上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原因是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强大。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罗(今泰国)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先后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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