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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体检的要求

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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